华胜联合国际物流 52post.com 华胜物流|FBA|FBA头程|空运|海运|铁路|海卡|双清包税|专线|FBA专线|DHL|UPS|FEDEX|EMS|邮政小包|瑞典小包|香港小包|新加坡小包|荷兰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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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班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9:00到22:00
周六:9:00到18:00
周日:18: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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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操作要求及条款说明
请您仔细参阅以下条款,在您接受我公司服务同时即默认您已详细阅读过此价格表备注内容以及我司托运条款,并接受各条款的约束。
一、附加费(以下所有杂费费用,补收费用按DHL提取日期起6个月内有效。)
1、燃油附加费费率每月将随国际燃油价格浮动,详情请查阅 www.dhl.com 网站公布数据。
2、偏远地区附加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5.3/KG*燃油,每票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60元*燃油。快件递送至偏远或无法提供服务的地区则会征收此项附加费。
3、住宅地址递送附加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40/票*燃油。
4、单件单边长度超出118CM(含118CM),加收超长费RMB500元/件*燃油;如货件出口后DHL向我司补收超长费,我司将向发货方补收此费用。
5、单件实重或材积重量大于或等于68KG(含68KG),加收超重费RMB900元/件*燃油;如货件出口后DHL向我司补收超重费,我司将向发货方补收此费用。
6、凡通过DHL渠道转运货物,如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征收“特别处理货件”附加费,对于此类货板及货件等,DHL从收件至派送全程均需采用特别的方式处理,收取附加费为:人民币2350元/件*燃油。收费将根据以下情况征收:
【1】除发件人指示外,凡货件及其包装上有标志/文字等提示,给予明确指引货件不能叠放运输,例如【请勿叠放(Do not stack / No Stack )】 。
【2】不合适的包装,易碎,没有任何包装(裸包),形状或货板上的运件阻碍第二个货板或其他非货板运件安全叠放者。
7、 地址更正附加费:人民币100元(HKDHL特惠收费标准以产品报价表备注为准)。地址更正附加费适用于,基于以下因素而未能派递的任何货件: 
【1】发件人给予错误或不完整的收件人地址数据,如收件人地邮区, 城市, 国家, 地址内容等
【2】收件人已迁离运件标贴或运货单上所注地址,如收件人已搬迁, 或派件时酒店的客人已退房
【3】收件人已离开运件标贴或运货单上所注公司,而该公司亦拒绝签收;
发件人在交货时请提供准确完整的收件人资料信息,以避免货件到达目的地后产生额外费用甚至影响清关派送,如因收件人信息不完整导致的一切责任及费用概由发件人承担。
8、高风险地区附加费(针对所有货物加收):人民币260*燃油 /票。需征收此项费用的国家包括:阿富汗、布基纳法索、伊拉克、以色列、黎巴嫩、利比亚、马里、尼日尔、苏丹、索马里、叙利亚、乌克兰、海地、委内瑞拉和也门。
9、限运目的地附加费(针对所有货物加收):人民币350/票。需征收此项费用的国家包括: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朝鲜、利比亚、索马里、叙利亚和也门。
10、电讯牌照风险费:RMB5/KG,最低RMB5/票。
11、超品名附加费:发票申报5项品名以内无此费用,从第 6 项开始每项收取多行输入附加费人民币45(无需另加燃油),如发票申报 8项品名,则收取多行输入附加费人民币45*3=人民币135,此项收费适用于所有国家。
12、目的海关仍认定货物为低申报或者货物在转运期间需修改发票内容的货件,均会对该货件收取额外附加费,费用名称:低申报手续费(Clearance Data Modification (code: WF)),收费标准为RMB450/票,低申报货件认定我司以香港D记邮件通知为准。
13、由发件人支付目的地进口税金须收取手续费,按目的地税费总额的2%,最低收费人民币150元/票(HKDHL特惠收费标准以产品报价表备注为准);如在货物派送后要求更改为关税预付(DDP),需额外加收人民币85/票的关税预付手续费;货件在目的地产生的税金、清关费、海关罚款等费用,如收件人未付,我司将直接向寄件人收取,并按标准收取手续费。
14、 1、一般贸易报关货物杂费收取情况如下:
【1】一般贸易报关费RMB200/票,如多票货物合并使用同一份报关资料,则自第二票起,需加收操作费RMB10/票。
【2】医疗用品/器械做一般贸易报关需额外加收RMB200/票;
【3】客户要求改单或删单,不是查验现场改的,例如改货源地之类收取改单费人民币150/票;    
【4】海关查车,资料与货物申报不符,查验现场改单,收取改单费人民币500/票; 
【5】海关查车,货物原因海关不允许报关需要退运,收取现场处理费人民币500/票;                    
【6】海关查车,如因货物本身,货物资料不符导致海关押车,收取手续费200/票和压车费人民币2000/天。
如因客户货物本身异常原因使我司港车在运输途中导致车辆扣押或者报关改单,海关退运,货物送检/核价等情况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皆由寄件人承担。
2、一般贸易报关货物操作要求如下:
【1】提供一般贸易报关(报大关,D类报关,单独报关)服务,当天报关的截件时间为上午12:00。
【2】所有单独报关/D类货件,货物上需贴“D类”或“一般贸易”标签。
【3】随货运单以及清单备注“D类报关”或“一般贸易报关”。
【4】报关资料需与我司报关同事单独交接
15、货件寄出后不论什么原因被退回所产生的退件费,我司将直接向寄件人收取。如因目的地退回从而产生关税的,需按货物申报价值预收关税税金;美国:按每票申报价值的20%收取,最低人民币500/票。欧洲及其他国家:按每票申报价值的30%收取,最低人民币1000/票。
二、注意事项及赔偿条例
1、赔偿责任申明:有关货物经D代理运输(D代理有取件记录)过程发生损毁灭失,依照服务商的理赔结果赔偿,索赔申请必须于货物交D代理提取之日算起30天内提出,否则D代理不予理赔;如果货物D代理未有提取记录发生损毁灭失,我司免收损毁灭失部分的运费和赔偿发票的申报价值(每票最高赔偿额为USD100,即发票申报价值超过USD100的,按最高限额USD100赔偿);如果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超过USD100,请务必自行购买保险,避免造成损失。
2、服务区域与重量段以各产品渠道报价表为准。
3、重量计算方式为:一票多件货物的总计费重量按每一件货物的实际重量或体积重量中较大者计算,每票货物的计费重量为每一件货物的计费重量之和。案例如下:
案例1      实重              体积重            计费重量                   案例2             实重              体积重            计费重量
第一件货        5.3KG           3.0KG            5.5KG                  第一件货           10.8KG           7.2KG            11.0KG  
第二件货        2.8KG           3.2KG            3.5KG                  第二件货           12.8KG           18.6KG          19.0KG  
第三件货        5.1KG           6.6KG            7.0KG                  第三件货           15.2KG           30.2KG          30.5KG  
案例1的总计费重量为:5.5+3.5+7.0=16KG,应收计费重量为16KG。
案例2的总计费重量为:11.0+19.0+30.5=60.5KG,应收计费重量为61.0KG。
4、如发现交货重量如与我司收货重量不符,当面交货的需当面核实确认,非当面交货的如发现重量异常,需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并提供清单或运单举证,超1个工作日未举证则视为默认我司收货重量,后续提出举证视为无效。
5、所有国家接受单件计费重小于1000KG或者单票计费重小于3000KG的货物,单件尺寸长300cm宽200cm高180cm的货件,因不同国家航班仓位尺寸限制,需咨询DHL客服是否接受
6、交货时需提供交接清单、两联运单及一式三份的商业发票,运单上必须注明在我司的出货帐号及所选择的发货渠道,发票上必须备注有相对应的运单号码。发票上请注明货物详细的品名、8位数海关编码、材质及用途。
如需走原发票走货,请在运单品名处标明“按原发票出货”,否则因更换发票导致延误及其它,我司概不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
7、不接受纯电池货物,接受内置电池或配套电池货物,如货物带有内置电池或配套电池需在发票和运单上注明,如无电池请在运单和发票注明NO BATTERY。
8、不接受带锂电池产品目的地:请参考“DHL不接受锂电池国家“链接。
9、不接受寄运所有类型的电子烟(无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及与电子烟相关产品配件。
10、所有收件地址是亚马逊仓库,以及收件地址不是亚马逊仓库,但是货上贴有FBA二维码的货件,都必须做DDP,否则将被自动退回。寄运美国亚马逊仓的货物,无论申报价值多少,都必须做DDP(关税预付)。
单票申报价值超USD2500的亚马逊货物,除必须DDP之外,还须提供有效的IOR公司作清关代理,IOR公司的资料(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必须清楚列明于随货发票上,否则货物也将被自动退回。
11、发票申报金额必须要正确申报,发票正确申报应包含所有运费、VAT、包装费、保险费等等。如申报没有按要求操作,将可能导致货物在香港被DHL退回,或在目的地海关因清关异常而被强制退回或销毁,DHL退回或销毁前不再另行通知,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清关异常及损失(如罚款、退运、销毁及仓租等),所有损失费用和后果将由发件人承担。
12、包装限制要求如下:(木箱、木架、DHL袋子包装不受影响。)
A、货物必须有外包装,能装袋的需要装入DHL包裹袋,不能装袋的需要纸箱或木箱包裹;
B、小包裹不接受使用非DHL包裹袋包装的货物;
C、不接受形状不能叠加的货物,如圆柱状等不规则形状的货物。
13、针对PI967及PI970的外包装只接受坚固纸箱包装,其他如胶袋、编织袋及非坚固纸箱等包装类货件均不接受寄运。
14、香港DHL实施实名制寄件,所有货件需提供真实的寄件人/公司完整名称及营业执照,寄件人/公司地址,寄件人/公司联系方式便于我司提供给HKDHL提前备案出货使用,如因不能提供真实寄件人/公司等信息从而导致货件扣留或者退件,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后果将由寄件人承担。
15、不接受以集运模式(BBX)寄运,如预先将已贴单寄往不同收件人/地址的货物集合于一票,按快件模式(Express)发给收件人后再将货物以不同方式于当地转运。这是不允许的,并会涉及以下违规问题:(1)低申报问题(UV);(2)涉及货品错误申报、满报问题;(3)隐藏申报收件人信息;(4)违反ICS法规。
16、因欧盟安全申报系统(ICS)将在2023年3月1号起开始实施第二阶段关务调整 ,发往欧洲国家的货件或途经欧洲中转至非欧盟国家的货件,必须提供货物详细申报内容(货物品名,货物用途,货物材质,收件人的VAT或者EORI号码等)以及货物与之对应的海关编码,如因客户申报不详或者申报资料不全,将有可能导致报关文件无法提交给海关当局导致货物无法清关转运或者退运,因此产生的后果皆由寄件人承担。(PS:自2023年3月27日起,我司针对发往欧洲国家的货物将做出强制提供海关编码的要求,发往欧洲的货件,必须提供最少6位数海关编码,不能提供货物之海关编码或者提供低于6位数海关编码我司将对货物做暂缓操作处理,为保障您的货物顺利安全出货,请您出货前提供详细的资料。
17、不接受PO BOX等邮箱地址。
18、关税账单24个月内有效,如有关税账单下来,须在一周内支付费用
19、部分指定国家走货限制:
1) 暂停服务国家:沙特、阿富汗、基里巴斯、东帝汶、南苏丹、秘鲁、卡塔尔、乌拉圭、伊朗、巴拉圭、北韩、叙利亚、也门、科索沃、马其顿、古巴、塔吉克斯坦、克里米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只有首都明斯克区域有服务。
秘鲁、俄罗斯、印度暂停IPF包裹服务,以色列暂停GZA/包裹及文件服务,亚美尼亚暂停EVN服务。
2)正本发票: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厄瓜多尔、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罗马尼亚 、秘鲁、沙特阿拉伯、台湾、坦桑尼亚、土耳其、危地马拉、伊拉克、印度、智利、阿联酋(申报达13587USD以上)
3)安哥拉:每票不可以超出300KG。
4)尼日利亚:单件不能超过300KG,单票不能超过1000KG,尺寸不超300*200*160cm且不接受纺织品。
5)突尼斯:单票不能超过40KG单件不能超过30KG,申报价值超过USD30,则需要收件人自行请清关代理清关。货物抵达当地60天内清不了关会自动到付退回寄件方。
6)几内亚比绍( Guinea Bissau)包裹,单件实重及材重不能超过30KG。
7)所有发往印尼INDONESIA (ID)  的货件,收件人必须要提供入口税号作为清关使用,以公司名义进口的税号是 NPWP - Nomor Pokok Wajib Pajak,以私人名义进口的税号包括印度尼西亚居民身份证NIK - Nomor Induk Kependudukan或印度尼西亚驾驶证/旅居印度尼西亚的外国人护照编号Passport Number或度尼西亚驾驶证。运单及发票均需注明印尼收件公司或个人的税号,如货件未遵循上述寄运要求,货物将可能会清关延误或被退回,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将由寄件人承担。
8) 所有进口到阿尔及利亚(Algeria)的移动电话,(1)同一发件人在同一天内,只可寄运一票移动电话给同一收件人或收件地址;(2)一票货件内不能超过2台移动电话。
9)亚美尼亚(独联体),单票不可以超过70KG。
20、所有寄往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的商业包裹,随货需提供收件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Commercial registration,简称CR,请参考右图)。请各客户知悉并相互转告,我司在交寄服务商前不再逐一审核资料,如货件未遵循上述寄运限制,将可能会导致清关延误或被海关退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将由寄件人承担。
21、所有寄往巴基斯坦(PAKISTAN)的包裹,随货必须提供发票(invoice)和装箱单(packing list),如果随货缺少这些文件且货物申报价值超过USD5000的,海关将会向收件人征收罚金,海关将不会放行货物直至收件人支付相应罚金。请各客户知悉并相互转告,我司在交寄服务商前不再逐一审核资料,如货件未遵循上述寄运要求,导致货物产生罚金或被海关退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将由寄件人承担。
22、接DHL通知,自6月1日起柬埔寨(Cambodia)停止DDP服务,即不能寄amazon到这个国家。
23、寄运以下国家申报价值不接受低于或等于EUR22的货件。申报价值在EUR22.1~EUR100之间的货件,需提供货物有效交易证明(PoP)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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